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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库说法·公司及劳动用工】《员工手册》约定的工时制度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时制度不一致该怎么办?
来源:原创 作者:段涧波律师 | 作者:北京案库云服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3-12-19 | 82 次浏览 | 分享到:
企业在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该员工适用标准工时制度。但企业在该员工签署的《员工手册》中又规定该员工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当员工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工时主张加班费时该如何处理?




案件概述


2016年,苏先生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首席运营官一职,劳动合同约定月薪4万多元。劳动合同约定苏先生执行标准工时制。2021年7月,某科技公司签发《员工手册》,该制度规定,公司高级管理层属于执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不适用加班调休的规定。后苏先生离职,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7万多元。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科技公司应当支付苏先生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4万多元。

法院认为:《员工手册》是某科技公司规章制度的一种,属于某科技公司行使用工管理权的一种方式,其主要意志来自某科技公司的管理需要,完全不同于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的劳动合同,不属于契约性质。而劳动者执行何种工时制度系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宜。故某科技公司在《员工手册》中直接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不能对抗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标准工时制”的约定。


律师观点


我国的工时制度主要分为: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三种情形。

标准工时制度是指,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度是指用人单位普遍适用的工时制度。不定时工时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所采用的工时制度。不定时工时制主要针对如高级管理人员,外勤、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等。综合工时制是指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劳动者,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如果需要改变员工原有的工时制度时,除了在企业规章制度中作出相应规定外,还应与相关员工及时签订变更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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