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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库说法·公司及劳动用工】全民所有制企业清算组成员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适用
来源:原创 作者:段涧波律师 | 作者:北京案库云服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2-08-09 | 94 次浏览 | 分享到:
全民所有制企业在清算时,清算组应依照法律规定,将企业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 如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清算组未依法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以虚假的清算报告欺骗登记机关注销了全民所有制企业,导致润企业债权人不能申报债权并参与清算分配,则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清算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  


《民法总则》第七十一条规定,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全民所有制企业在清算时,清算组应依照法律规定,将企业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如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清算组未依法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以虚假的清算报告欺骗登记机关注销了全民所有制企业,导致润企业债权人不能申报债权并参与清算分配,则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清算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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