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库说法·公司及劳动用工】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效力纠纷可以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来源:原创 作者:段涧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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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案库云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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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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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所以不能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但是,因该类企业兼具公司制企业的特征,另外,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无涉及股份合作制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东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效力的规定,所以在处理股东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效力纠纷时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规定,1、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的合作经济。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劳动合作是基础,职工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行民主管理,企业决策体现多数职工的意愿。资本合作采取股份的形式,是职工共同为劳动合作提供的条件,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企业出资人。2、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独立法人,以企业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主要由本企业职工个人出资,不吸收本企业以外的个人入股。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3、职工离开企业时其股份不能带走,必须在企业内部转让,其他职工有优先受让权。职工个人股和职工集体股在总股本中占大多数。4、企业还可根据情况设置职工集体股、国家股、法人股。职工集体股是本企业职工以共有的财产折股或向本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份。国家股、法人股是国家、法人单位已经投入的资产折股或新增投资入股所形成的股份。股东不能退股。5、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职工股东大会制度,职工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职工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企业也可不设董事会,由职工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聘任总经理。6、企业的年度预、决算和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事项、企业分立、合并、解散等重大决策必须经职工股东大会批准。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制定章程,章程经出资人同意、职工股东大会批准,对出资人、职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具有约束力。7、董事会是职工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向职工股东大会负责。董事长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除董事长外其他董事应为兼职。总经理可以由董事会聘任,也可以由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负责企业日常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不设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是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企业经营管理,向职工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直接向职工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是否设立监事会由股东大会决定,不设立监事会的企业应设1至2名监事。
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所以不能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但是,因该类企业兼具公司制企业的特征,另外,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无涉及股份合作制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东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效力的规定,所以在处理股东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效力纠纷时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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