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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库说法·婚姻家庭及继承】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来源:原创 作者:段涧波 | 作者:北京案库云服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4-10-31 | 2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了鼓励赡养老人弘扬我国传统美德,法律允许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分得适当遗产。


案件概述


被继承人姜先生于2020年5月17日去世,姜先生生前未婚,未生育子女。姜先生生前留有北京市某房屋一套。因姜先生从小父母双亡,由姜某1的父母抚养长大。姜某1与姜先生是堂兄妹关系。姜先生有姜某2,姜某3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

姜先生因身体残疾且年⽼多病、没有⽣活来源,其看病就医、⽣活起居及办理各种事务都是姜某1负责,姜先生的墓地也是姜某1购买。姜某1认为其虽然不是姜先生的法定继承⼈,但是由于其对姜某先生扶养较多,应当分给适当的遗产,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姜先生的房屋。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定:继承⼈以外的对被继承⼈扶养较多的⼈,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本案中,姜某1⾮姜先生的法定继承⼈,但根据在案证据和已查明事实,姜某1确对姜先生尽到了⼀定的扶养义务可适当分得姜先生的遗产。姜先生⽗⺟早于姜先生去世,姜先生⽣前未婚⽆⼦⼥,作为姜先生兄弟姐妹的姜某2、姜某3⼄为姜先生的继承⼈。案涉房屋现登记在姜先生名下,属于姜先生的遗产。故根据遗产情况及姜某1所付扶养义务情况,法院酌定姜某2、姜某3付姜某1货币款40万元。


律师观点


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在继承开始后,按照一定的原则分给适当遗产的做法,源于我国立法机关设立的“酌情给付制度”。通常情况下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将自己的生前财产遗留给他生前指定的人。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遗嘱,则被继承人的生前财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果法律只设立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是不够的。

例如某老人子女常年在国外定居生活,独留母亲在国内独自生活,孤苦无依。邻居看其可怜,常年予以照顾,但该老人又患有阿斯海默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有效立遗嘱,也不能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多年后老人过世,遗留名下房产一套,在这种情况下老人房产如何分配。如果没有酌情给付制度,因老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老人房产只能归给远在国外的子女。可以试想一下,子女在国外定居,将自己亲生父母独自留在国内,不闻不问,没有尽到应尽的赡养义务,在老人身故后却得到了全部的遗产,而对老人长期好心施助的邻居,在老人去世后却没有任何补偿,这种显然不公平,也不利于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及鼓励赡养老人。2015年东南网曾报道,福州市仓山区就发生过一起老人因子女在美国工作,独自一人居住,死在家中多日竟无人发现的惨剧。

所以酌情给付制度给予没有法律扶养义务,而是出于爱心,自愿给被继承人提供帮助的没有继承名分的,对被继承人晚年生活给予关心照顾,使被继承人安度晚年的人分得遗产的权利,体现了法律对赡养老人,扶残济困等传统美德的肯定和鼓励。

在司法实践中,在确定分得的财产数量时往往需要考虑受扶养人的情况、扶养人的情况、遗产情况和继承人情况等。最终要体现分给扶养人的遗产数量与其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相一致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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