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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库说法·合同协议纠纷】“债的相对性”规则介绍
来源: | 作者:北京案库云服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5-06-28 | 39 次浏览 | 分享到:
债的关系的相对性,是指债的效力主要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的当事人一方只能向债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主张权利,而不能向与其没有债务关系的第三人主张,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债务。


债的关系的相对性,是指债的效力主要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的当事人一方只能向债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主张权利,而不能向与其没有债务关系的第三人主张,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债务。

债的相对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债的主体的相对性

主体相对性,是指债的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只有处于债的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才有权向另一方提出请求或主张权利。在此之外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债的关系向债的当事人提出请求。而另一方面,债的一方当事人也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而不能向之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租赁关系中,如原房主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的,则原租赁合同对第三人仍然继续有效。我国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实际上赋予了租赁权具有对抗房屋购买人的权利,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使租赁权具有一定的物权效力,既债权的物权化。


2、债的内容的相对性

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因债产生的债权、债务只存在债的当事人之间,第三人不得主张。另外,在双务合同关系中,一方享有的权利,正是对方应当承担的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也是相对的。具体有以下几项规则:

1)除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合同约定的权利一般并不及于第三人。

2)当事人无权通过协议为他人设定债务。为第三人设定义务只有征得第三人同意,对第三人才具有法律效力。反之,这种合同约定对第三人无效。

3)债权债务主要对债的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一般情况下,债的关系是对内效力,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但是,为了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法律也设立了债的保全制度,允许债权人突破债的相对性对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行为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

3、债的责任的相对性

债的责任相对性,是指债务的不履行责任只能在债务当事人之间发生。第三人不负不履行责任,债的当事人也不向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1)当事人只对因自己或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债务履行辅助人,是指根据债务人的意思辅助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包括债务人的代理人,以及代理人外根据债务人意思实际履行债务的人。因债务履行辅助人与债权人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所以债务人仍应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因第三人导致债务不能履行的,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其他人因不是债的关系的当事人,所以,债务人不应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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