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库说法·房屋不动产及建筑工程】我国民事法律上物的概念和特点介绍
来源:段涧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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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案库云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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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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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本文在此予以具体介绍。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在处分使用时,不需要得到他人的同意或者协助就可以实现。所谓“排他”是指权利人可以排除他人对物的干预,任何组织个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二、物权通常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物权是一种支配权。
权利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对物进行管理处置,无需他人的意思行为介入。不同种类的物权,支配范围也不一样。例如:所有权人对物享有最全面、最广泛的支配权(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其他物权人则享有的是有限的支配权。另外,支配方式可以是占有或非占有。例如建筑用地使用权需要权利人对土地进行占有。动产质权,需要对动产的占有。而非占有方式,则主要是法律特别规定的方式。例如:房屋抵押权人人并不占有房屋,但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2、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
除物权人以外的任何主体,在未经物权人同意的情形下,都无权干预物权人对物的支配,都负有不得侵害、妨害物权的义务。
3、物权具有财产价值。
通过行使物权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上的权利和利益,而当物权受到侵害时,物权人也又权主张损害赔偿。
四、物权的“物”,既包括不动产、动产,也包括权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物”原则上限定为有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但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权利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例如商标、基金可以质押,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五、物的特征
物权法中的物,是指存在人体之外,能为人所支配,并能满足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具体如下:
1)必须存在于人体之外。人是权利主体,不是法律客体,任何人单位个人都不得对人的身体进行支配。而且人工连接在身体上,根据生活习惯被认为身体一部分的,也属于人身,例如人工心脏、假眼、假肢。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器官、遗体都是违法而无效的。但已经与人体分离且独立化的人体的部分,如头发、捐献的血液等,且不再作为保持人体运行功能使用或不再植入人体时,则可以作为物。
2)能为人力所控制。对于人不能控制的物,例如太阳、星星都不属于法律上的物。
3)能够满足人的社会需要。根据通常的社会观念能满足人的社会需要,不论是物质需要还是精神需要都可以。
4)需是有体物,没有形状也可以。例如:光、电、热、天燃气,这些虽然没有形状,无法看见或触摸的,但占据特定空间,能被存储、转让、使用的,也属于法律上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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