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1. 王某与马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王某9、王某11、王某4、王某1、王某5、王某10六个子女;
2. 北京市石景山某宿舍X号、XX号房屋由王某承租,王某为中国水利水电某公司职工;
3. 上述房屋性质属于中国水利水电某公司自管公房,房屋产权人为中国水利水电某公司;
4. 王某与马某过世后,上述房屋分别由王某5,王某10实际居住使用;
5. 后因上述房屋被拆迁,拆迁时房屋产权单位分别与上述房屋的实际使用人王某5、王某10之女王某7签订放弃产权协议,并且拆迁单位与王某5、王某7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安置房选房协议,给予拆迁补偿款、安置相应住房。
6. 王某与马某其余子女向法院起诉主张拆迁补偿款及安置房属于父母遗产,请求予以分割继承。
法院裁判结果
本案中,王 某9、王某1、刘某1、刘某2主张分割位于北京市石景山 某宿舍XX号房屋的拆迁利益,但是根据其提供的证据并 不能证明上述房屋系王某与⻢某遗产,且原产权人中国 水利水电某公司放弃产权给王某5,在王某9、刘某1、 刘某2、王某1无法证明上述房屋系王某与⻢某遗产的情况下,王某9、刘某1、刘某2、王某1主张分割房屋拆迁利益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涉房屋拆除后获得的拆迁补偿款系王某与⻢某遗产还是被告王某5,王某10个人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法律上的财产不仅指房屋,金钱等,也包括具有财产价值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本案涉案房屋属于企业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前国有企业自建的租用给单位职工使用的不可售公房。这类房屋主要为的是解决国有企业职工的住房问题,租金往往很低,带有福利性质,企业一般不能单方收回房屋,租赁期限也不受20年的限制长期有效,并且原承租人过世后还能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租。
由此可见本案涉案房屋的公房承租权,并不同于市面上普通房屋的承租权,带有企业福利性质带有永久占用、使用、支配、转让等特征,并不是单纯的债权,具有物权特征,是物权化的特殊债权。因此,该公有住房承租权中的交易价值应为原承租人 的个人财产,原承租人死亡后,该部分权益应属遗产之列。所以,我们认为王某、马某去世后,王某、马某对案涉房屋承租权中的交易价值部分应当为其遗产,由该部分价值转换而成的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应当属于王某、马某的遗产。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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